安府办发〔2025〕5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处)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义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县政府2025年2月12日第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安义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2025年2月
1 总则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6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权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指挥部职责
2.1.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工作组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
4.1.3 信息共享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级别
4.3.2 分级响应
4.3.3 响应程序
4.3.4 响应举措
4.3.5 响应级别调整
4.3.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环境损害评估
5.2 调查与评估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宣传教育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6 机制保障
6.7 奖惩及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安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3)坚持科学评估,有效应对。有效使用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严密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认真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1。
1.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权限
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
安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乡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本市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各乡镇(处)人民政府等组成。具体职责见附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1 指挥部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审议批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者先期处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评估、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办理和督促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相关应急处置部门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处)人民政府和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协调、保障指挥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乡镇(处)人民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治组、新闻舆论组、能源和物资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专家组和调查评估组等9个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1 工作组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工作组开展处置。各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按职责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参加相应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委、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县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县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网络舆情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并提出新闻应急处置建议,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6)能源和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做好受影响地区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将受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负责事件应对县级经费保障。
(7)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8)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以及应急处置需要,邀请环境应急专家库以及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领域专家,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9)调查评估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及受影响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原因、性质、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
3 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城管执法、水利、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突发性污染事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县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提出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本级指挥部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县级指挥部或其授权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级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的Ⅳ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Ⅲ级以上趋势的,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Ⅲ级以上预警信息的建议。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乡镇(处)人民政府、安义高新园区管委会、南昌职教城管委会、安义古村群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乡镇(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乡镇(处)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县生态环境局。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解除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处)、安义高新园区管委会、南昌职教城管委会、安义古村群管委会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发生及处置的初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处)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要求,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4.1.2 报告内容与方式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取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布点图、现场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1.3 信息共享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消防、应急、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接报后,及时通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及时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2 先期处置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扩大危害范围,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切断或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个响应等级。
4.3.2 分级响应
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同时,接受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等工作。
初步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汇报,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事件先期处置,并在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4.3.3 响应程序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并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4.3.4 响应举措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流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5 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件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程度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3.6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符合终止条件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开展一般事件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事发地乡镇(地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宣传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6.2 队伍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项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安排后执行。县财政局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 技术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监测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后续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6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6.7 奖惩及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信息影响事件处置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事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辐射污染事件由于其专业特殊性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定期修订。各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7.2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所称“水体”包含地下水。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安义高新园区管委会、南昌职教城管委会、安义古村群管委会参照乡镇(处)人民政府履行相应职责。
7.4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府办发〔20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事件分级标准
2.安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方式
4.安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安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参与陆上天然气管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承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煤、电供应紧张状态下的协调保障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临时避难所建设。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各类学校环境安全工作和学生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指导学校制定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生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县科技工信局:组织协调江西电信安义县分公司、江西移动安义县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安义县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和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现场控制和洗消,参与伤员搜救工作;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互联网安全保护,依法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县级经费保障工作,支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力开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指导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破坏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县生态环境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事发地乡镇(处)人民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垃圾处理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确保县本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救灾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管理潦河安义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协调参与水文等相关监测,协调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县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员的医学救治等医学救援工作;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县应急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应急资源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县林业局: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县武警中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属地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群众;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附件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方式
|
序号 |
成员单位 |
分管领导 |
联络人 |
电话 |
|
1 |
县委宣传部 |
杨昌林 |
章志清 |
83422234 |
|
2 |
县委网信办 |
杨昌林 |
章志清 |
83422234 |
|
3 |
县发改委 |
杨 华 |
喻园龙 |
83422219 |
|
4 |
县教体局 |
骆 骏 |
谢 雷 |
83422147 |
|
5 |
县科技工信局 |
戴鸿星 |
欧阳羽蝶 |
83356776 |
|
6 |
县公安局 |
涂赞勇 |
黄小斌 |
83415219 |
|
7 |
县民政局 |
曹倩倩 |
余 旗 |
83422157 |
|
8 |
县财政局 |
付义群 |
黄芝华 |
83422133 |
|
9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魏 勇 |
邓国艳 |
83422468 |
|
10 |
县生态环境局 |
韦小宏 |
王 斌 |
83429083 |
|
11 |
县住建局 |
杨 伶 |
刘开霖 |
83422176 |
|
12 |
县城管执法局 |
刘 勇 |
刘力铭 |
83422963 |
|
13 |
县交通运输局 |
章 东 |
杨海滨 |
83422114 |
|
14 |
县水利局 |
刘中兴 |
胡文斌 |
83422108 |
|
15 |
县农业农村局 |
张党印 |
易美芸 |
83422144 |
|
16 |
县商务局 |
胡小玲 |
黄雁鹏 |
83422149 |
|
17 |
县卫生健康委 |
黄 晖 |
杨子鑫 |
83422229 |
|
18 |
县应急局 |
詹小青 |
雷文文 |
83416558 |
|
19 |
县市场监管局 |
胡志明 |
朱衍丰 |
83422208 |
|
20 |
县林业局 |
黄 菁 |
刘永锋 |
83422245 |
|
21 |
县气象局 |
龚著泽 |
龙佳明 |
83422250 |
|
22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卢 磊 |
万 辉 |
83433735 |
|
23 |
县武警中队 |
张宏恩 |
王志颖 |
83367306 |
|
24 |
龙津镇 |
贾小芳 |
朱 骏 |
83422150 |
|
25 |
鼎湖镇 |
涂 鑫 |
高兰香 |
83380001 |
|
26 |
万埠镇 |
鲁纯君 |
雷京文 |
83432178 |
|
27 |
石鼻镇 |
冷远亮 |
何 峰 |
83372001 |
|
28 |
东阳镇 |
刘建新 |
马振亮 |
83490070 |
|
29 |
长埠镇 |
张 云 |
邓 嵩 |
83340069 |
|
30 |
黄洲镇 |
李永强 |
胡 鑫 |
83350001 |
|
31 |
乔乐乡 |
傅鹏飞 |
胡宇超 |
83360090 |
|
32 |
新民乡 |
周敏华 |
何致忠 |
83462088 |
|
33 |
长均乡 |
胡智文 |
辛明华 |
83450020 |
|
34 |
县红山管理处 |
傅有诚 |
刘小斌 |
83490001 |
|
35 |
安义高新园区管委会 |
王余金 |
龙高阳 |
83412114 |
|
36 |
南昌职教城管委会 |
陈大斌 |
李孟季 |
83419098 |
|
37 |
安义古村群管委会 |
许敬北 |
周锦程 |
83377661 |
附件4
安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