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设定依据
|
审批类别
|
审批方式
|
审批时限
|
审批对象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
| |
|
0
5
0
0
1
|
市
安
监
局
|
2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3
|
企业
|
无
|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公司名称)
|
行政许可
|
一审一核
|
3
|
企业
|
无
|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行政
许可
|
一审
一核
|
3
|
企业
|
无
|
|
|
|
0
5
0
0
2
|
26
|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
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设有五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行政
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5
|
企业
|
无
|
|
|
|
0
5
0
0
3
|
27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行政
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5
|
企业
|
无
|
|
|
|
0
5
0
0
4
|
市
安
监
局
|
28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条件审查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
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6
|
企业
|
无
|
|
|
|
0
5
0
0
5
|
29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属以下企业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行政
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6
|
企业
|
无
|
省新增下放
|
|
|
投资额1000万至4000万元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
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6
|
企业
|
无
|
省新增下放
|
|
|
投资额1000万至5000万元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
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6
|
企业
|
无
|
省新增下放
|
|
|
0
5
0
0
6
|
市
安
监
局
|
30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行政
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6
|
企业
|
不收费
|
省新增下放
|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
|
行政
许可
|
非一审一核
|
6
|
企业
|
无
|
省新增下放
|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公司名称)
|
行政
许可
|
一审
一核
|
3
|
企业
|
无
|
省新增下放
|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行政
许可
|
一审
一核
|
3
|
企业
|
无
|
省新增下放
|
|
|
0
5
0
0
7
|
31
|
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行政
许可
|
一审
一核
|
3
|
公民
|
无
|
省新增下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