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七组对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安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核查:1.按照《硅基材料及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该项目属于技术变更,该变更应进行小试中试方可工业化生产,提供的中试报告缺少中试装置所在位置、主要设备、规模及设计生产能力等关键内容,新建项目未经专家论证,工业化生产装置已建成;
2.207 甲类仓库入口处未张贴风险告知卡,告知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3.108 车间产品周转区堆放大量原料、产品及不明物料,未进行风险辨识,存在安全隐患;4.该企业新建项目《硅基材料及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025 年 1 月)中醇水溶丙烯酸树脂、水性丙烯酸胶等个工艺判定为聚合危险工艺,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取得聚合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5.207 甲类仓库设计只存放 2,2-偶氮二异丁腈的冷库中存放了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MDI);6.甲类仓库中六甲基二硅氮烷超量存放,设计存放1 吨,实际存储1.7 吨(4月 8 日晚上就移除了超品种的(MDI)和超量的六甲基二硅氮烷)。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项A档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项A档。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A档。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项A档的规定。
决定给予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处共计人民币83000元(捌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XX处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总监余XX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予江西安德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仓管部副部长凌XX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