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 1 |
安义县牛牛烟花爆竹店 |
(安)应急罚〔2025〕 04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安义县牛牛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自行到宜春市万载县和悦花炮贸易有限公司提取烟花爆竹货物。 |
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13 项第一档的规定 |
罚款 |
对该零售店处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15 |
0 |
安义县应急管理局 |
| 2 |
江西隆镁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安)应急罚〔2025〕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隆镁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新增铝朔电油技改项目在生产,经查看现场和调查资料后发现该项目并未竣工验收。 |
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34项第3档的规定 |
罚款 |
对该该公司处人民币17500元(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75 |
0 |
| 3 |
安义县至信门窗经营部 |
(安)应急罚[2025] 13 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2月27日上午9点1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义县至信门窗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1名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的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A档 的规定 |
罚款 |
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5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