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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280-0701-2025-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2-0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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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赣环规字〔2023〕1号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处室、各单位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本《规定》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三、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21〕2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同步废止。

各地、各处室、各单位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法规与标准处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414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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