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根据涉案金额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退休审批,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五、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举报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举报电话:18170087933 全国统一热线:12333
社保基金是养老钱、保命钱,任何违法侵吞社会基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