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
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33号),结合实际,就建立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保障其依法依规、独立公正、规范高效履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产生流程
第一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组建坚持全过程透明,家长平等自愿参与,兼顾年级分布,注重发挥家长专长,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二条 根据学校规模、供餐方式,我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原则上每个年级至少1名成员。对于在校生人数低于100人的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一般不少于3人。各校(园)的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应推选出1名成员担任委员长,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等工作。
第三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通过以下四条资格审核条件:
(一)在校用餐学生的家长。
(二)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按要求取得健康证明)、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
(三)有必要的时间保障,能够定期参与相关培训、会议及日常监督工作。
(四)与学校、食堂承包企业、食材供应企业、配餐企业等不存在利益关联。
可适当优先选用具有财会、法律、食品安全、审计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的家长。
第四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选定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托学校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组织报名。学校发布通知,家长自愿报名。
(二)民主推选。每个班级通过家长投票或推荐等方式,从本班报名家长中推选1名家长代表,建立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备选库。备选库中家长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推选产生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学校应对本校(园)的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发放聘书,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需签订履职履责承诺书。
(三)备案审核。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向教育部门上交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核材料并备案。县教体局对照本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自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审核,并同步通报县市监局等有关部门。
(四)结果公布。安义县各中小学校(园)的本校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名单应及时在家长微信群、校内公示栏、学校公众号等进行公布,告知全体家长。
第五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每学年推选一次,可以连任。对因违法违规、不认真履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研究后解除其成员资格。因身体健康、子女升学转学等原因无法履职的自动终止成员资格,按程序及时在家长备选库中补选。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食材或供餐招标采购、餐食定价等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会议活动。
(二)查看校园“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供应商履约评价、食堂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校领导陪餐等信息资料。
(三)自行组织随机检查学校食堂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抽查检查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
(四)分类反馈发现和收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跟踪了解问题整改。
第七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承包和委托经营企业招标管理、公司遴选、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二)营养配餐。营养食谱制定及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三)供货验收。供货资质、检验检疫、供货验收等履约查验情况。
(四)食品安全。食堂环境卫生、设施配备、从业人员健康,食材贮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消毒、物流配送、食品留样情况。
(五)用餐陪餐。供餐分餐、校领导陪餐、餐食节约情况。
(六)经费管理。餐食定价、收支核算、主辅食材成本占比监测、食堂财务公开情况。
(七)其他情况。监督学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投诉较为集中的事项。
第八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依规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坚持集体研究、共同商议,不得个人擅自开展监督工作。
(二)不直接参与校园膳食管理,不干预学校和企业日常工作,不得要求学校给予子女特殊照顾,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不得随意向外提供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在互联网随意散布不宜公开内容,防止引发不必要的舆情炒作。当发生食品安全相关舆情时,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共同维护良好氛围。
(四)不得直接或变相接受食堂承包企业、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的礼品礼金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
对于出现以上问题之一的,由所属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解除其成员资格,并及时报县教体局。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应当拟定学期监督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日常监督。利用校园开放日、家长会、陪餐等契机,多渠道听取家长和学生意见,监督发现问题。
(二)随机检查。选取不同时间节点,随机进入学校食堂开展抽查检查,一般每月检查1次,参与检查家长人数应控制在2人以上5人以内。发现疑似重大食品安全等问题,可提请主管部门现场执法认定。学校通过制发出入证等形式,为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履职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拖延。
(三)参与检查。可主动申请或根据邀请,配合市场监管、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到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企业、食材供应企业等开展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组织的春、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例行检查,原则上应邀请所在学校安义县中小学校(园)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十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和发现的问题,区分个别意愿和普遍意愿,经集体分析研判后按以下方式分类反馈或直送:
(一)对于合理化建议或问题轻微的,直接反馈学校推动解决或立行立改;
(二)对于问题较重或严重的,按照问题性质,直送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实处置、督促整改;
(三)对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直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县教体局会同县市监局等建立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反馈或直送问题办理机制,配合县纪委监委构建立相关机制,后续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可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回访,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由安义县教体局组织实施,并将安义县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监督情况纳入校长负责制内容,以保障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独立规范开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