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典型案例公示(二)
2025年05月29日,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威诺敦”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生产许可证编号:桂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0014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桂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60123号,生产企业: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20151012099。生产日期:2015年10月17日,使用期限5年,失效日期2020年10月17日),至查获时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结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警告并处罚款,同时通报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