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鼻镇公共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共服务类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公共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遵循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
(二)程序合法、方式合规、结果公正;
(三)厉行节约、权责清晰、全程监督。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四条 公共服务类采购范围仅限于:
1城乡环卫保洁、垃圾清运
2公共设施维护
3 养老、助残等社会公共服务
第五条 采购限额标准:
1、单次预算≥50万元:必须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0万元≤单次预算<50万元: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
3、10万元:可按简易程序实施(需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第三章 采购程序规范
第六条 需求管理。采购人应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期限、验收方式等,禁止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第七条 采购方式选择。方式:
1、公开招标。预算≥50万元且需求明确、竞争充分的服务项目;
2、竞争性谈判。技术复杂、需求不确定或招标失败的项目;
3、询价。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弹性小的日常服务(如车辆租赁);
4、单一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情形(唯一供应商、紧急采购等)
第八条 招标流程
1. 发布公告: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及省级分网发布招标公告(≥20日);2. 文件编制:明确评分办法(价格分占比≥30%)、服务要求、合同范本;3. 开标评标:随机抽取专家(≥3人单数)组建评标委员会,全程录音录像;4. 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3日,无异议后发出通知书。
第九条 合同与履约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2、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3、分期支付款项需与履约进度挂钩,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尾款。
4、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 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5、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 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 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 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6、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
乡镇项目办负责全程监督,重大项目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
第十三条 外部监督
公示投诉渠道(电话/邮箱),供应商认为权益受损可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投诉。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2、与供应商串通围标;
3、 验收弄虚作假;
4、未按规定支付款项造成违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服务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安义县石鼻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