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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10--2025-01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龙津镇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2-1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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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1 机构
设置
与职
/ 乡镇政府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2 领导
信息
/ 乡镇政府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3 村(社区)简介 / 公开所辖各村(社区)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4 法规
政策及解读
/ 1.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3.本单位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4.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
3.《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工作由行政机关的办公机构承担。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5 规划
信息
/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乡村地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规划图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6 行政
管理
与服
清单
管理
1.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2.公共服务清单: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涉企收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定价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等;
4.其他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15〕2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7 决策
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意见征集及反馈、听证信息、决策结果等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
8 行政
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9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0 行政
执法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16〕204号)
11 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12 政务
服务
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13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等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14 财政
信息
/ 1.本单位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本单位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3.本单位三公经费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15 重点领域信息 惠农补贴及政策宣传落实 1.公开补贴补助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2.公开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3.国家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宣传与落实情况,如乡村振兴、产业帮扶、惠农补贴等方面的政策,以及执行措施、实施效果、项目验收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
【3】《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1号)
16 农村土地流转及宅基地使用 1.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包括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流转合同范本、流转情况公示、流转服务信息等。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方案、结果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36号)
17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1.公开社会救助(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公开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人),给予低保的家庭,应当在所在村(社区)向社会长期公布;
3.申请农村低保的,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居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居民委员会公章。
4.本区域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福利补贴发放、服务提供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18 重点民生项目 1.公开重点民生项目(含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如小型水库、塘坝、泵站、渠道等)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竣工验收等信息。
3.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标准、监督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农〔2019〕1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
19 筹资筹劳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筹资筹劳方案、预算、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4号)
20 其他重点领域信息 1.公开就业创业信息,见习、就业创业、社保补贴发放信息;(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名单;企业吸纳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明细表等)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
2.公开义务教育信息,公开学校介绍、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优待政策、校园安全管理、控辍保学情况。
3.公开乡村振兴信息,公开监测对象 、落实帮扶措施 、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信息,公开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信息。
5.公开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公开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普及服务、线下法律知识讲座/培训活动详情、法治宣传资料发放情况、法治文化活动开展详情、公共法律服务咨询等信息)
6.公共文化服务,公开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辅导和培训文化骨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的信息。
7.市容环卫。公开清扫垃圾、垃圾处理、公厕管理、垃圾分类等相关规定及检查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
6.《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城〔2020〕36号)
21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信息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2 应急管理 / 1.公开应急常识、预警信息、应急处理、减灾救灾信息;
2.公开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3 建议提案办理 / 1.本单位独办及主会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2.本单位独办及主会办的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2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25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6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27 法治
政府
建设
年度
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
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
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8 主动回应 / 发布本单位相关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29 互动回应 / 留言办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30 工作动态 / 发布本单位动态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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