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字[2018]13号
关于印发《安义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文件要求,《安义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形式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经安义县政府201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安义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接文后,请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积极落实保障措施,确保调整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安义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安义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合理制定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确保我县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向县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区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含工业园区工业污水)。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由原来的0.80元/吨调整为0.85元/吨。
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由原来的非居民用水0.80元/吨、特种用水1.00元/吨统一调整为1.20元/吨。
三、执行时间
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的用水量起执行(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四、有关优惠政策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污水处理费调整对其影响,对于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每户每月减免6吨(含6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