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字〔2024〕18号
关于调整安义县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启动安义县水价调整工作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等有关规定,在依法进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后,并经2024年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安义县城镇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的范围
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区域。
二、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1.维持现行水价分类不变
我县水价继续维持现行水价分类,仍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2.维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制不变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按照居民三级阶梯用水实施,按累计用水量计算,居民户5人以下(含5人),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即月均30吨以下;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至480吨,即月均30吨至40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阶梯水价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5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可增加用水基数5吨。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在户表改造前其用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收0.02元/吨。
3.维持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不变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价格按照现行的《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实行加价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超计划用水3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缴纳;
(2)超计划用水31%至5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2倍缴纳;
(3)超计划用水51%至10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3倍缴纳;
(4)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4倍缴纳。
4.调整后水价标准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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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水类 |
现行价格 |
调整后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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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三级级差:1:1.5:3) |
一级用水 |
1.55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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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用水 |
2.33 |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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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用水 |
4.65 |
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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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非居民用水 |
1.86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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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特种用水 |
7.75 |
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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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对安义县特困家庭、低保户家庭按现行居民用水1.55元/吨征收。
四、调价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抄表时间)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