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征字〔2020〕1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安义县长途汽车站宿舍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以下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安义县长途汽车站宿舍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安义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
五、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安义县长途汽车站宿舍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安义县长途汽车站宿舍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经研究决定对安义县长途汽车站宿舍地块进行改造。为切实做好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安义县长途汽车站宿舍地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安义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安义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县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1、征收房屋(私有房屋)的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
(3)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按照“征一还一、就近靠档”的原则。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8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市场价格的70%货币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货币结算。
②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交房顺序领取选房序号。
③安置地点:1、龙津镇老下、山下、小坑安置房小区
2、仕桥彭家安置房小区(仕桥嘉苑)
(4)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的70%货币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装饰装修补偿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800元;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支付搬迁费。
4、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结算;结算后少于500元的,按500元结算。
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结算后少于500元的,按500元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5、补助与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
为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供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①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②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另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个月(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2个月(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含)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2000元。
(3)奖金支付方式:
奖励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时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未搬迁交房的,每推迟一天递减奖金2000元。
(4)税费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部分契税时间自下发征收决定之日起1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有效。
6、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偿
1、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2、固定电话迁移按每户128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3、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
5、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套400元。
八、房屋重置价
|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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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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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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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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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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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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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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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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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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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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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物及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如下:
(1)水井:压水井每口1000元,明井深在10m以内,每口2000元,每增加1m深度,增加200元。
(2)砖围墙80元/m2;麻石围墙150元/m2。
(3)水泥道路地面按60元/m2计算补偿,其他水泥地面按50元/m2计算补偿。
(4)沼气池每口800元。
(5)砖水池60元/m3;混凝土水池180元/ m3; 养殖用水箱300元/只;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800元/m3,砖石350元/m3。
其他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确但需补偿的,依法评估补偿。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住房和民生保障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本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的,按36㎡给予补偿,同样享受其他优惠和奖励政策。
2、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如本人提出要求,可以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3、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在新迁入房屋所在地附近就近入学。
4、被征收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搬迁之日起2年内,县、镇政府及劳动就业等有关部门每年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并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5、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6、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新迁入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十一、其他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安义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安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